岳婿关系是什么意思,丈人与女婿的关系叫什么关系

岳婿关系是什么意思

岳婿关系是什么意思,丈人与女婿的关系叫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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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婿关系是岳父与女婿的姻亲关系 。姻亲关系是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简单的亲属关系 。姻亲关系具体分为: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直系、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姐夫等;配偶的血亲,指自己配偶的血亲,如岳父、夫之妹等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的配偶的血亲的夫或妻,如妯娌、连襟等 。姻亲关系因夫妻离婚或夫妻中一方死亡、他方再婚而消失 。
丈人与女婿的关系叫什么关系姑婿关系 。
一般男女不并列称呼,否则有贬义,所以丈母娘与女婿的关系并没有固定的词 。也有人称之为“岳婿关系”,但“岳婿”同时还指岳父与女婿,所以并不是丈母娘与女婿关系的专称 。
又因岳父和女婿还可叫为“翁婿关系”,所以也有称女婿与岳母为“姑婿关系”的 。
子婿:女婿,又叫儿、婿儿、半男、半子、龟婿 。
丈母:妈妈,又叫娘、丈母娘、岳母、泰水、老妈、妈、老娘 。
家族长辈称谓
(前为称谓————后为自称)下同
曾祖父、母——曾孙、孙女
太公翁(丈夫的曾祖父)——曾孙媳
太奶亲(丈夫的曾祖母)——曾孙媳
曾伯父、母(父亲的祖父的哥哥、嫂嫂)——曾侄孙、曾侄孙女
太伯翁、太姆婆(丈夫的曾伯父、母)——曾侄孙媳
曾叔祖父、母(父亲的祖父的弟弟、弟媳)——曾侄孙、曾侄孙媳
太叔翁、太婶婆(丈夫的曾叔祖父、母)——曾侄孙媳
祖父、祖母(父亲的父母)——孙、孙女
祖翁、婆(丈夫的祖父、祖母)——孙媳妇
伯祖父、母(父亲的伯父、母)——侄孙、侄孙女
伯祖翁、婆(丈夫的伯祖父、母)——曾孙媳
叔祖父、母(父亲的叔父、母)——侄孙、侄孙女
叔祖翁(丈夫的叔祖父)——侄孙媳
婶婆(丈夫的叔祖母)——侄孙媳
翁亲、姑亲(丈夫的父亲、母亲)——儿媳
伯父、母(父亲的哥哥、嫂嫂)——侄儿、侄女
伯翁、母(丈夫的伯父、母)——侄媳
叔父、母(父亲的弟弟、弟媳)——侄、侄女
堂伯、叔(同族与父同辈者)——堂侄、堂侄女
宗伯、叔(同姓与父同辈者)——宗侄、宗侄女
叔翁、婶亲(丈夫的叔父、叔母)——侄媳
岳婿关系是指什么【岳婿关系是什么意思,丈人与女婿的关系叫什么关系】在法律上两者属于姻亲关系 。
家庭中属于翁婿关系,就是老丈人跟女婿,老丈人是岳父,姑爷是女婿 。
直系亲属,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如指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 。
直系亲属包括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
直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两部分血亲 。
己身所从出的血亲,即是生育己身的隔代血亲,如父母、祖父母等;从己身所出的血亲,即是己身生育的后代,如子女、孙子女等 。
值得注意的是,直系血亲除自然直系血亲外,还包括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等都是直系血亲;
直系姻亲即配偶的直系血亲,包括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岳母 。
所以,直系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 。:
婚姻法: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
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
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
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
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
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
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六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
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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