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哪分为准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 , 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
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哪分为准 ,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 立有数份遗嘱 , 内容相抵触的 , 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 , 其中有公证遗嘱的 , 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 , 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
《继承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
【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哪分为准】遗嘱人在订立新的遗嘱中 , 不论是否明确撤销、变更原遗嘱 , 只要前后两个遗嘱的内容相抵触 , 即意味着前遗嘱被推定为变更或撤销 。全部抵触 , 全部撤销 , 部分抵触 , 部分撤销 。但是 , 如果遗嘱人原来所立的遗嘱是公证遗嘱 , 在变更或撤销原遗嘱时 , 仍需经原公证机关办理 。遗嘱人的行为与遗嘱相抵触时 , 其抵触行为则被视为对原遗嘱的部分或全部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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