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是房产证上的人吗 业主是什么意思

那么“业主”是谁?该如何定义?
历版《物业管理条例》中 , 仅有一句话的表述: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 比较模糊而笼统 。
2007年《物权法》颁布 , 最高院在09年发布的《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解释》中 , 第一条就对“业主”二字给出了明确定义 。 法典颁布后 , 上述司法解释予以修正 , 最新表述如下:
第一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 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 , 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 , 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 , 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
以上 , “应当认定”以及“可以认定”为业主的包括:
名字已经登记在“产权证”上的人;虽然尚未登记在产权证上 , 但已与开发商签合同并合法占有房屋的人;以及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229)、因继承取得物权的(230)、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231)人等等 。 (注:这里的“人” , 包括自然人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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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 , 是否具有业主身份 , 关键在于其是否实际拥有小区房屋的产权 , 而绝非是看其名字是否列在了房屋权属证明之上 。 由此也就出现了那个长期困扰相关各方的实务性难题 , 可以说至今都令人颇感挠头:
即房产证上未列名字的配偶一方 , 到底是不是业主?是否有资格参选业委会委员?
因为在大多数小区 , 总有那么一群“热心人士” , 或者是纯粹“热心公益 , 大公无私 , 发自内心地想为小区居民办点实事的”;也有的是“打着热心公益的幌子 , 积极参选业委会 , 进而谋取个人私利者” 。 而他们可能面临的一个共同问题是 , 某些人由于房产证在妻子(或丈夫)名下 , 自己在房产证上没有名字而无法参选业主委员会 。 甚至连报名资格都不具备 。
【业主是房产证上的人吗 业主是什么意思】于是 , 他们会拿出《结婚证》及配偶名下的《房产证》 , 根据原《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 主张“婚后购买的房产 , 属于夫妻共有” , 要求筹备组确认其“业主”身份 , 一旦得不到满意的答复 , 就以“无端设限 , 违背立法精神”为由逐级反映 , 甚至与相关部门“对簿公堂” , 这在多地都曾有过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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