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强制关闭哪些企业


公司企业哪些情况和活动会被政府责令关闭? 对于当今因为环保关停的企业越来越多 , 有的城市就直接采取了一刀切的模式 , 只要证照不全 , 就一律关停 , 没有任何补偿 , 这样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呢?

  • 首先 , 不能采取采取一刀切的模式 , 有的地区是老百姓的养殖业、小食品加工场等 , 这些小企业在产生至今已经有其存在的空间 , 一方面经营者进行经营产生收益 , 解决当地农民的部分就业问题 。 另一方面也为附近村民的生产生活提供了一定便利 , 在处理当中需要区别对待 。
  • 其次 , 应当进行合理补偿 。 中小企业当中相当一部分已经办理了相应的许可证照 , 依据法律规定这些证照能够证明该企业在设立当时是符合相关的规定的 。 随着经济的发展可能不符合国家的产业结构调整或者规划布局要进行取缔 , 依据行政法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政府应当对其进行补偿 。 《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 , 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 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 ,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该条文为有证照的企业要求合理补偿提供了相应的依据 。
作为公民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认为:我们对环保总局出台环境保护方案坚决支持 , 但是在具体的政府相关部门在实施中也要依法、依规进行 , 对有相关许可证件的企业能进行整改的依法整改 , 不能整改或者不符合相关的产业政策或规划调整必须要拆除的要依法进行合理补偿 。

政府关闭企业的程序 政府部门如果以通知形式停止企业的经营 , 我觉得企业应该积极的应对 , 看看政府出具的经营通知是以什么事由来决定的 , 并且给企业的处罚会造成怎么样的一个影响 , 企业应该及时的想办法组织挽救 。 另外如果对于政府部门的一些通知处罚不服的话 , 也可以向上一级的主管部门提起申诉或者行政复议 。
政府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关停企业 法院可以强制关闭 。
政府关闭污染企业的程序:
  1. 完善综合管理机制 。
    一是建立严格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 目前 , 建设项目审批涉及部门不少 , 但各部门审批时执行的基本都是本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 , 而这些法律法规在建设项目审批方面大多没有把环保审批作为前置条件 , 因此依法审批重污染项目的现象屡屡发生 。 国务院近几年出台的关于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 虽然明确提出在项目审批上实行综合决策 , 落实环保一票否决制 , 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其他有关部门一律不能审批 , 但由于没有明确的监督和惩处办法 , 对其他部门约束力较弱 。 因此 , 建立严格审批程序 , 把前项审批作为后项审批的前置条件 , 并制定相应的监督和惩处办法是预防新的重污染项目的重要措施 。
    二是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 , 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 充分调动各职能部门的法律法规资源 , 自觉履行法定职责 , 加大对土小企业的打击力度 。
    2、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 , 下沉环保执法力量 , 防患于未然 。 当前我国环保执法以“块”为主 , 地方环保部门作为同级政府的组成部门 , 在人、财、物上受制于地方政府 , 而上级环保部门只是负责业务指导 , 地方保护的难题难以破解 。 因此要抓好改变土小企业污染控制 , 就必须改进现在的管理体制 。 我国有些省份在搞省以下环保部门垂直管理试点 , 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 应该认真总结 , 加速推开 。 同时 , 在环保执法队伍人配置上 , 应适当改变“人员倒挂”的现象 , 重点充实市、县、镇级环保执法队伍 , 加大现场监管力度 , 及早发现和预防土小企业污染反弹等环保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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