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如何量刑,非法拘禁一年怎么定罪


请问(非法拘禁)是怎样量刑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 从重处罚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拘禁罪的 , 从重处罚 。 从这一规定看 , 非法拘禁罪的成立没有情节的规定 , 只要是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 , 不论时间长短 , 次数多少 , 恶劣程度轻重 , 就应该构成非法拘禁罪 。 从重处罚的情形有两种 , 一是具有殴打、侮辱的行为 , 二是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 。

但是 , 从司法实践来看 , 有一部分的案件是被拘禁人有很大过错 , 行为人出于愤怒而对其关押一两钟头 , 其社会危害性应该说不是很大 。 对这类行为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 打击面显得过宽 。 再则 , 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予立案 。

1、 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 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 , 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 非法拘禁他人 , 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 非法拘禁 , 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 

5、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 ,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 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

可见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是否构罪上 , 有一个“度”的规定 , 只有超过了这个度 , 才追究其刑事责任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其身份的特殊性 , 法律对其的要求比一般群众要严 。 从《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 , 从重处罚”就可看出 。 既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非法拘禁行为都要求具备一定的情节才定罪处罚 , 那么对一般主体而言更应规定一定的标准 , 否则就会造成一种假象:对一般群众打击严 ,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打击缓 。
非法拘禁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 , 犯非法拘禁罪的 ,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 从重处罚 。 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 ,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 ,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司法实践中 , 往往有以捆绑等非法拘禁的方法妨害公务的案件发生 。 这实际上是一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 , 属于想象竞合犯 , 对此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扩展资料:
非法拘禁的注意事项:
1、如果在非法拘禁过程中 , 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故意将他人杀害的;或者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侮辱等行为已达到犯罪程度的 ,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 数罪并罚 。
非法拘禁行为与以非法拘禁手段故意将被害人冻死、饿死等其他犯罪行为有牵连关系的 , 将同时实施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 , 并按照处理牵连人的原则处理应当遵循罪刑法定原则选择重罪处罚 , 而不必对数罪实行数罪并罚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