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抚恤金如何分配,死亡抚恤金的分配原则( 二 )



3.债权人可否对死亡赔偿金提出主张 。 由于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 , 它具有人身专属性 , 即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 , 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 , 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抵债 。 同理 , 赔偿义务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债务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赔偿金 。

4.死亡赔偿金能否根据死者生前的遗嘱分配?遗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 , 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 , 并于死亡后产生法律后果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 因而遗嘱事实上也就是对遗产的处分行为 。 而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 , 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对其进行处分 , 只能按补偿原则在继承人之间适当分割 。
老公的死亡抚恤金该如何分配? 公务员死亡抚恤金按照遗产进行分配 。
《继承法》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 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 自2011年8月1日起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 ,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 , 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 , 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
公务员死亡抚恤金怎样分配 对死亡抚恤金如何分割我国的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
死者所在单位对抚恤金的给付对象有规定 , 则按规定处理;如果没对给付对象作出规定 , 则应属于近亲属共有 。 在分配时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年龄 , 收入身体状况以及与死者的依存度和关系 , 分配时应本着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原则照顾弱者 。  
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 , 其具有一定的精神抚慰的内容 。 死亡抚恤金发生于死者死亡后 , 不属于遗产范畴 , 故不能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分配 。  
扩展资料:  
案例:死者死亡后抚恤金该如何分配  
原告梁秀芝的再婚丈夫常保印因病去世后 , 其生前所在单位发放了3万余元的抚恤金 , 原告到其丈夫生前所在单位领取抚恤金时 , 得知抚恤金已经全部由被告常红伟 , 即常保印的儿子领走 , 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归还属于自己的一部分 , 被告以其父亲生病后自己花费了3.8万元的医药费和1.7万元丧葬费 , 这些费用应由利害关系人共同承担 , 故不应再归还抚恤金于原告 。  
平顶山市石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 原告梁秀芝与常保印作为夫妻已共同生活近20年时间 , 在常保印死亡后 , 梁秀芝作为常保印的妻子 , 理应享有属于自己的那份抚恤金 , 被告常红伟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原告应得的份额 , 将抚恤金全部据为己有 , 与法不合 。  
对于原告要求分配抚恤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 当事人要求分割抚恤金在法律上属于共有财产的分割 , 该案所争抚恤金 , 应属近亲属共有财产 , 因此原告以不当得利案由起诉不妥 , 应更正为共有纠纷 。 原告梁秀芝已75岁高龄 , 且身体状况差 , 在处理抚恤金上应予以照顾 。  
被告辩称其父亲常保印去世花去丧葬费1.7万元应共同承担的意见 , 本院认为 , 国家已按规定支付了丧葬费用 , 至于多支出的费用部分如何分担 , 不属本案审理范围 , 对常红伟请求共同承担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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