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逃逸怎么处理,轻微肇事逃逸只罚款不扣分( 三 )


肇事者接受公安机关处理后 , 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为躲避责任经传唤不到案 , 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期间逃跑 , 实质是一种逃避侦查、起诉、审判的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 , 均不宜认定为逃逸 , 但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
肇事者离开事故现场迳直去公安机关投案 , 不影响事故责任的认定 , 且事故损失没有明显扩大的 , 可以不作为逃逸处理 。 肇事者逃逸后 , 途中害怕被加重追究刑事责任而到公安机关投案的 , 仍然应当认定为逃逸 , 其中如实交代罪行的 , 可以认定为自首 。 认定是否直接去公安机关投案 , 不能仅以被告人辩解为依据 , 应当根据离开现场后的行走线路、时间长短以及是否具备报案条件等因素综合判定 。 无法认定直接去公安机关投案的 , 以逃逸论 。
肇事者肇事后虽然采用打电话等方式报警 , 然后逃离事故现场的 , 或者逃离事故现场后打电话报警的 , 仍然应当认定为逃逸 。 但因为有报警行为 , 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
造成人身伤亡的 , 肇事者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 。 如果是为了抢救伤员而离开现场 , 不认定为逃离事故现场 。 但是如果肇事者将伤者送到医院后 , 没有报警并接受公安机关处理 , 而是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的 , 应当认定为逃逸 , 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
肇事者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 , 又有逃逸行为的 , 逃逸行为应作为法定加重情节 , 对肇事者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个量刑档次 , 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 。 但根据《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因交通肇事后逃逸而构成犯罪的 , 由于逃逸已成为构成犯罪的要件 , 不能重复评价为加重情节 , 故对肇事者只能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个量刑档次 , 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内量刑 。

三、关于对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案件的处理
当前 , 交通肇事后肇事者让他人顶替 , 以逃避法律追究的情况多发 , 给交通事故责任的正确认定带来困难 , 容易使肇事者逃避法律的追究 , 也易使被害方的利益造成损害 , 且严重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 应予从严惩治 。
让人顶替的情形有多种 。 有的肇事者让同车人顶替或者打电话让人来现场顶替;有的肇事者逃离现场后叫顶替者到现场或者去公安机关投案等等 , 根本目的就是使自己逃避法律的追究 。 因此 , 肇事者让人顶替的行为从本质上说仍是一种交通肇事后的“逃跑”行为 , 而且还是一种指使他人向司法机关作伪证的行为 , 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 , 社会危害比一般逃逸更大 , 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并从重处罚 。 处理这类案件 , 还要区分肇事者是否逃离了事故现场 。 对肇事者让人顶替但自己没有逃离现场的 , 可酌情从轻处罚 。 对顶替者 , 构成犯罪的 , 以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 。

四、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因逃逸致人死亡” , 是指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 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
因逃逸致人死亡 , 既包括被害人受重伤后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 也包括被害人因伤无法离开现场而发生的其他车辆再次辗压致死的情形 。
因逃逸致人死亡 , 只适用于肇事者因逃逸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 , 不包括故意致人死亡的情况 。 如果发生事故后 , 肇事者为逃避法律追究 , 故意将被害人隐藏、抛弃或者移动至危险地段等积极行为 , 使其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发生再次辗压等事故死亡的 , 应按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

推荐阅读